旬民发〔2012〕134号
旬 阳 县 民 政 局
旬 阳 县 监 察 局
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旬 阳 县 财 政 局
关于加强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亡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管理,杜绝乱埋滥葬和丧事扰民行为,维护好我县殡葬改革秩序。根据《旬阳县实施〈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细则》(旬政发〔2010〕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殡葬法规和殡葬管理相关政策,在火葬规划区内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在县城区及城关镇的,原则上前往县殡仪馆办丧事,并在规划公墓安葬骨灰盒。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实施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施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全县火葬规划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遗体实施火葬的,方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属少数民族的,实行指定地点土葬或者火葬,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三、凡常住户口在县城的死亡家属申请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必须提供由县殡葬执法大队出具的“未违反殡葬法规及殡葬管理相关政策”的证明和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县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不予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手续。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管理监督,对伪造假证明骗取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和实施土葬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开火化证明、乱发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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