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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走访的思考

作者:郭运焕 发布时间:2014-06-17 14:2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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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9日,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市信访局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就我县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上访人依法逐级走访问题提出如下思考: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办法》是适应当前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适应当前的信访工作形势,既是群众依法有序上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的有效保证。我们大家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落实《办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按照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方面提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等目标任务。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调要“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国家信访局印发《办法》,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完成中央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快信访工作制度的改革步伐。
   (二)落实《办法》是维护《信访条例》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党中央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之上的,既有对做好信访工作的前瞻性要求,也有对做好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其具体要求就是要求在贯彻执行好《信访条例》上下功夫。大家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事项大部分是《信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信访条例》作为规范信访工作的法规,其中对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什么我们各级接待的越级访群众占比依然很大。出现这样的问题,一个是中国老百姓传统的“告御状”、“见大领导”的想法造成的;但另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部分单位和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信访部门也不能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办理程序进行,责任单位不能按《条例》规定的时限处理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导致群众越级访。
   (三)落实《办法》是切实夯实基层责任,扭转当前信访形势的需要。现在各级各部门都层层开门接访,来访群众在各级部门信访机构疲于奔波,信访机构接访人员疲于接谈、疲于交办、疲于应付,却没有更多的精力认真研究、认真督办。加之,各级乃至各个工作人员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给群众解释时也不能做到全面细致,从而让来访群众更加迷惘,许多问题没有实质性进展,其结果是“群众抱怨、信访干部心烦、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从信访形势看,去年至今到市以上越级访上升明显,县级的接待量有上升趋势,国家信访局印发《办法》,就是要进一步夯实基层责任单位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切实把群众吸附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小上级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办法》应把握好的要点
    实行逐级走访,其根本出发点不是限制公民的信访权利,而是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信访权利,更有利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双向规范”。首先,《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其次,《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和解决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贯彻落实好《办法》,应具体把握好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一是要把握好分级受理的精神实质。《办法》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这里所说的本级机关,是对信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比如,一个镇的信访人想通过走访方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本级机关,即该镇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该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而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无论谁先收到群众信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二是要把握好不受理的6种情况。这6种情况在《信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⑤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复查(复核)请求期限的,不再受理。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还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三是要把握好受理办理的程序。《办法》要求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各个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办法》附件中还设计了1 0种书面文书。大家清楚,信访信息系统的记录,是我们上下左右沟通的重要渠道,是我们判断是否越级访从而做出有针对性处理的重要依据。我们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信访事项不登记、不录入,书面文书不统一、不规范、不公开。有的来访人访了好几年,到过县、去过市、来过省,但系统中没有记录;还有的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早已结案,有了答复意见来访人却不知道,也有的信访部门给来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是不应该的)。要知道,信访部门没有行政管辖权,一般没有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权力。只有反映信访部门本身的问题,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由一级政府、一个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受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委托,信访部门牵头办理的信访事项,才需出具答复意见书。因此,在《办法》正式实施后,这些程序和环节都要认真执行,规范接访、录入、受理、办理程序。
    四是要切实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国家信访局印发《办法》,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效能和权威性,使群众的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得到解决。我们信访工作人员都十分明白,任何一个信访问题,不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因此,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从而使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更实,群众反映问题更易得到处理解决。一方面是要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办法》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群众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另一方面要用有力的督查督办来保障。《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接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以往《信访条例》贯彻执行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责任追究”缺位。中央下决心推行依法逐级走访,信访部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绝不能因自身工作的错位、缺位、不到位而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好《信访条例》赋予我们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落实《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办法》宣传工作。各镇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访条例》和《办法》。要想贯彻落实好《办法》,首先要让群众知道《办法》规定的事项和条文,让上访人知道该怎么做。所以除了我们接待人员在接谈工作中耐心细致解释说明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二要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要进一步认真研读《信访条例》和《办法》,切实明确我们信访部门承担的职责,要清楚地知道哪些信访事项我们一定要受理,哪些事项要告知群众,哪些事项我们无权受理,或不受理、不再受理。要做到不缺位,但也要避免手伸太长而越位。《条例》和《办法》规定该我们做的,我们要想方设法地做好,绝对不能推拖,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让群众在各级各部门来回奔波。    
   三要必须坚持来访必接。逐级受理办理,不是群众来了我们不接待,而是我们要按职责受理、告知群众,让来访群众知道怎么做,该找哪一级哪个部门反映问题。因此,我们各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及信访部门的接谈人员一定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解释工作,想尽一切办法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绝不能出现简单的“这个事我们不受理”、“你这个事我们不再受理”、“你该找谁找谁,我们不管”等话语,要给群众讲清道理,讲清我们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为什么不再受理,不能因我们的工作不到位而激化矛盾,让群众无路可走。
   四要认真做好网上登记登录工作。对所有来访,都要按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逐一进行网上登记,将接谈后的处理情况详细进行登录,便于上级查阅。
   五要发挥督导检查作用。信访局访接待股(接待中心)将建立越级访通报制度;建立未按《办法》落实,造成群众越级访的通报、约谈、督办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等。信访局每季度或每月对受理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特别是要加强已受理信访事项和到市以上信访事项的督办检查力度,要督促责任单位或有权处理机关按时限按要求将受理的信访事项处理解决到位。必须要有办理结果或信访处理意见。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