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2年内无提取记录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提取条件
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
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⒋出境定居的;
⒌工作调出本市并户口迁出的;
⒍离、退休的;
⒎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的;
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⒐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⒑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⒒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二、提取规定
⒈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一年以内购房合同及不低于总价30%首付款税务发票,或者办理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
⒉购买私房及二手房:提供一年内的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契税发票或新过户房屋产权证。
⒊城镇新建或翻建房屋:提供批准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复、城建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⒋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提供批准时间在一年以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及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
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⒍用于归还购建房贷款本息:提供相关的购建房手续(购房合同、发票或房产证)、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出据的贷款余额证明。
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或失业证明。
⒏出境定居: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⒐工作调出本市并户口迁出:持工作调函。
⒑离休、退休:持离、退休批文。
⒒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资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及收入证明。
⒓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
⒕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⒖职工或职工家属出现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或费用发票,职工与患病人关系证明 。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凡符合上述15条中任意一项支取规定的,提供:1、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介绍信,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自行办理除外),5、公积金存折,6、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四、提取流程
提取人携带符合提取所需的资料到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管理部次日向市中心发送数据包,经市中心复审后,由小额支付系统支付到支取人的存折或银行卡内。
五、业务办理咨询电话:7206061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旬阳县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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