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申办材料: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4)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 生父和生母的离婚证件; (3) 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通知试养孩子、签订协议书→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受理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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