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受理期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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