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发放范围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三)本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市)劳动者;(五)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市)生源在我市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六)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七)其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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