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办(2011)31号
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有力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上调至8%。
安 康 市 财 政 局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7-8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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