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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