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集体办公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中第(五)一(九)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可设置具有良好通风和明显标志的专用吸烟室(区)。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传媒(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积极配合、支持和监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控烟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
公民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爱卫会或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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