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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3-25 15:2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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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中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送其入初中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适龄人口情况,划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学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秋季组织初中新生入学工作,对辖区内的当年小学毕业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形成通知文件于7月中旬前发送到各村委会、社区和相关学校,同时在7月中旬前向每个小学毕业生发出初中入学通知书,确保辖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生家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持学生小学毕业证及初中入学通知书等证件,按通知书要求按时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小学毕业生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家长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到应入的初中办理休学手续,因某种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初中入学的,按下文有关要求到应入和转入的初中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经学校动员开学一周后还不到应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初中学校须将情况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二、初中转学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区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学生转学;学生家长工作调动或外出务工经商,可准予学生转学。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
    转学手续:家长持户籍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或在异地务工经商证明(与务工单位签署的6个月以上务工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个体经营许可证)、或新居住地房产证明,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申请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的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家长拿到同意接收证明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书上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原件和户籍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或在异地务工经商证明、或新居住地房产证明复印件。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连同经密封的学籍档案袋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家长或学生持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户口、无转学证明、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县内初中学生转学。乡镇间转学或县直学校向乡镇学校的转学,按上述要求只在转入校和转出校办理转学手续,家长不需到教育局办理手续,由转入学校报教育备案即可。由乡镇学校向城关一中和城关二中转学,家长须持相关证明(上文所述的各类情况证明等)和转学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由教育局酌情安排到县直学校或城区的城关镇学校就读。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初中一年级(即七年级)需要到本学区以外的学校入学就读,须按上述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初中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转出学生因家长工作地或务工地变动等原因要求回原校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三、初中升学
    初中学生毕业毕业前要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等两项主要考核,根据两项考核的结果择优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一是按照《陕西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在县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对每个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呈现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在此基础上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给出综合性评语。二是在县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县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初中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学业考试成绩转换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各高中阶段学校将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高中招生的实施方案,根据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录取新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将适时在各级教育网站公布。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