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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3-23 17:2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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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学入学
    凡年满6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旬阳县中小学第三轮布局调整方案》对辖区内的小学学区进行划定,每年秋季组织新生入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年5、6月份,要对当年8月31日满6周岁的儿童和上一年满6周岁因特殊情况未入学的儿童进行一次核实造册,并形成通知文件于7月中旬前发送到各村委会、社区和相关学校,同时在7月中旬前向每个适龄儿童发出入学通知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家长接到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要求按时送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因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需要在外学区入学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中心学校办理转出手续。经学校动员开学一周后还不到应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乡镇中心学校须书面将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二、小学转学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区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学生转学;学生家长工作调动或外出务工经商,可准予学生转学。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
    转学手续:家长持户籍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或在异地务工经商证明(与务工单位签署的6个月以上务工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个体经营许可证)、或新居住地房产证明,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申请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的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家长拿到同意接收证明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书上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原件和户籍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或在异地务工经商证明、或新居住地房产证明复印件。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连同经密封的学籍档案袋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家长或学生持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户口、无转学证明、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县内转学:乡镇间转学或县直学校向乡镇学校的转学,按上述要求只在转入校和转出校办理转学手续,家长不需到教育局办理手续,由转入学校报教育备案即可。由乡镇学校向城关一小和城关二小转学,家长须持相关证明(上文所述的各类情况证明等)和转学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由教育局酌情安排到县直学校或城区的城关镇学校就读。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小学一年级需要到本学区以外的学校入学就读,须按上述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小学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转出学生因家长工作地或务工地变动等原因要求回原校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三、小学升学政策规定
    小学毕业生持《毕业证》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的《初中入学通知书》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学校就学。小学毕业生要到非划定的初中入学就读的,需要办理转学手续。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