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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申请宅基用地及建房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1-14 09:5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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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申请宅基用地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使用住宅用地:①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户;②因国家建设,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住房的户;③因遭受洪水、滑坡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迁建的户;④迁移式扶贫对象,需搬迁建房的户;⑤因分家立户需增加宅基地面积或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户;⑥原房拆除宅基地复耕需迁建的户;⑦属危房、破旧房需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更新的户;⑧必须是一户一宅,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注:原房出租、出让、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村(居)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
  村(居)民建房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建住宅(包括其他附属建设)用地,由村(居)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经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踏勘核实地类、面积及四界,经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如果涉及交通、电力、通信、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国土资源所统一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户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才能动工建设。
  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本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二)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三)现场勘察记录及占地平面图(由国土所现场勘察后填写绘制在用地审批表上);
  (四)若属迁建和翻建户,须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五)若属分户需新建住宅的,须提供分户证明及房地产划分协议;房产宅基地转移证明;
  (六)若属迁建户须附旧宅基地限期拆除复耕保证书;
  (七)在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中请建房用地的,需附城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八)在公路沿线、河道、通讯及输电线路附近选址用地的,须经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九)申请使用原旧宅基地及院场地进行翻建、改建、续建的,须出具与相邻户达成的建房协议。
  (十)凡属本村组内调换承包地进行建房的,须提供更改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更改土地承包合同书时,须在承包合同书上注明调换地的小地名、地类、面积、当事人双方及村组长鉴证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