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税发[2006]8号)
不收费
一、申请
(一)条件: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简称“三类资产” );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10.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机构: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文书受理岗
岗位职责:受理人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祥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办税大厅文书受理岗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受理模块”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发送税政科经办岗,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转送业务主管机构审查。
三、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审查机构:汉中市国税局税政科
审查时限:20日
岗位责任人:企业所得税管理岗
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执行。
岗位职责:税政科经办岗审查人员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发送税政科科长,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发送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机构:汉中市国家税务局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决定程序: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提交重大税务事项审委会集体研究审定后,主管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审批信息直接回退到受理窗口。
2.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回退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审批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送达机构: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减免税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文书受理岗
岗位职责: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减免税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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