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材料递交与受理
1、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或转让合同副本;
(2)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抵押、转让权属证明;
(3)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抵押、转让清单。
2、申请人提供齐备的书面材料报注册大厅审查员受理,并由审查员按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所提供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修改、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当场不能进行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齐。
二、审查备案与回执
1、审查员对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场出具备案回执。
2、审查员应将当日受理的材料送市场合同科备案存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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