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夯实平安建设责任,构元乡今年以来建立“五项制度”进一步强化维稳、平安建设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制度,落实案件处理责任。一是全面建立以案件所在村为直接责任人,综治、司法、信访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党建联系点领导和分管领导担负领导责任的信访调处体系。二是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对案件处理负督促协调责任。班子成员按业务分工及联村工作对辖域案件处理负直接责任。三是各中层干部要把业务工作纳入稳定责任,纳入工作范围。四是乡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全乡综治工作及维稳工作负全局责任,完备规范调解程序,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群众矛盾和纠纷,并对个案处理实行“四包”制度。即个案责任人对个案当事人要包情况掌握、稳控管理、调解处理、帮扶教化。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月报表制度。乡专职调解员、村综治信息员、组综治联络员及中心户长要灵通信息,严防突发性、苗头性事态扩大。
建立矛盾排查制度。每月乡党委扩大会上,由各分管领导及各口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上报汇总有可能激化的矛盾和问题,并由乡党委具体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有效疏导。
建立综合治理交、督办制度。对排摸出来的矛盾和问题,由乡综治委备案,并按照相关制度落实牵头办案领导、协查单位及办结时限和具体要求。乡综治办建立台帐,实行个案交办通知到单位制度,要求单位按时办结并报告结果,若未按时办结的,乡综治办再次发催办通知书,责成办案单位限时办结并报告结果,并由乡党委政府追究包案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制度。对不重视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的村、单位领导,对其提出警示意见,必要时提交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和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个案因工作不力和处置不当造成赴省进京上访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平息事态,造成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督办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制度,落实案件处理责任。一是全面建立以案件所在村为直接责任人,综治、司法、信访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党建联系点领导和分管领导担负领导责任的信访调处体系。二是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对案件处理负督促协调责任。班子成员按业务分工及联村工作对辖域案件处理负直接责任。三是各中层干部要把业务工作纳入稳定责任,纳入工作范围。四是乡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全乡综治工作及维稳工作负全局责任,完备规范调解程序,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群众矛盾和纠纷,并对个案处理实行“四包”制度。即个案责任人对个案当事人要包情况掌握、稳控管理、调解处理、帮扶教化。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月报表制度。乡专职调解员、村综治信息员、组综治联络员及中心户长要灵通信息,严防突发性、苗头性事态扩大。
建立矛盾排查制度。每月乡党委扩大会上,由各分管领导及各口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上报汇总有可能激化的矛盾和问题,并由乡党委具体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有效疏导。
建立综合治理交、督办制度。对排摸出来的矛盾和问题,由乡综治委备案,并按照相关制度落实牵头办案领导、协查单位及办结时限和具体要求。乡综治办建立台帐,实行个案交办通知到单位制度,要求单位按时办结并报告结果,若未按时办结的,乡综治办再次发催办通知书,责成办案单位限时办结并报告结果,并由乡党委政府追究包案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制度。对不重视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的村、单位领导,对其提出警示意见,必要时提交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和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个案因工作不力和处置不当造成赴省进京上访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平息事态,造成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督办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屈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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