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5日,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仲裁机构公开审理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此案的申诉人系某企业的一名农民工,因其在工作中受伤,经工伤鉴定部门确认为四级伤残。经庭内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天,企业就一次性支付了申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费(被诉人已支付清了申诉人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和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工伤住院长期待遇,合计人民币16万元,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屈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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